从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中又分离出哪三种方式呢?
2019-08-05
从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中又分离出哪三种方式呢?
①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
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
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②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为多数人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该商标权,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③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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